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