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禁牧封育,是指为保护生态植被,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坡、人工草地、河滩草地)和林地等区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