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当事人对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