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