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林地生态植被恢复效果的监测预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