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土地管理部门在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应当追究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该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

有关行政处分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