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案件,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