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