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绿化和养护作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