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导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泄漏、散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或者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