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单位未按照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