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控制制度第十三条已修改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三)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三个月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四)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排污许可证到期换证或者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须提交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前款第(一)、(三)项的材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