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条件、标准或者程序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二)违反规定审批专项资金或者其他扶持资金的;(三)违反规定实施检查的;(四)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