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害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财物,不得违法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