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检查,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高新技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侵害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索取财物,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