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探索发行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收益债券。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