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或者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