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地震动参数、地震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