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二十一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意见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意见,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意见和临震预报意见后,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