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