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