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参与处置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