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增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参与处置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