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二十七条有效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开展劝解、疏导,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二)根据事态发展,及时采取交通管制等必要措施;(三)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管理或者公共安全、侵犯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