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通信系统畅通;人防、公安、广播电视、地震、气象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专项通信资源优势,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撑。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