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在本世纪末以前,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