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