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和开发区区域开发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符合区域功能和规划要求的,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