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黑河市、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的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各项权力,对合作区内经济贸易合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合作区具体优惠政策和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编制合作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权限,审批和管理在合作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依法管理合作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和开发,在土地总体规划范围内有权审批用地; (五)负责合作区内财政、国有资产、统计、劳动人事、城市建设、房屋产权、工商行政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合作区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合作区内环境保护工作; (八)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合作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经批准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九条 合作区内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其他咨询、服务机构。 第十条 合作区以边境贸易为先导,积极发展贸工型企业,鼓励兴办下列产业: (一)出口加工业; (二)替代进口产品的产业; (三)第三产业; (四)高新技术产业。 第十一条 合作区禁止开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过法定标准的; (三)国家明令禁止的。 第十二条 邮电、金融、保险、外汇以及海关、商检等部门、机构,必要时可以在合作区内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办理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合作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统一协调有关部门,简化审批程序,规定批办时限,明示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对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