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卖、赠送、交换、销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未经县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捐赠、出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