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