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