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以下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按被损坏物品成本的1至5倍赔偿:

(一)造成城乡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管渠、路灯、路标等公共设施损坏的;

(二)铁轮车、履带车未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而损坏沥青路面的;

(三)攀摘花果,在绿化树根堆放杂物而致使树木损坏或死亡以及损坏护树围栏的。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