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建设用地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