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经过批准的城乡各类规划,必须认真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人民政府认为县城总体规划需要修改时,须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才能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