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水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