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南勐河流域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南勐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范围内的径流区,其干流和支流属澜沧江水系。

南勐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对象包括水源林地、自然林地、人工林地、水库、水电及水利设施等。

南勐河流域保护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