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南勐河流域保护范围的环境监测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向南勐河排放废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向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报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审合格的,方可批准排放。

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