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南勐河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直接从河流、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用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法律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自治县水资源费的留成部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