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设立哈尼梯田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

(三)监测哈尼梯田资源状况,收集、整理哈尼梯田资源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

(四)组织开展与哈尼梯田有关的科研、科普、展示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五)监督指导哈尼梯田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审核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科学考察、大型娱乐活动、影视拍摄、旅游服务等项目;

(七)负责哈尼梯田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

(八)依法收取相关规费;

(九)负责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