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