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的用材林和经济林的发展规模、树种选择应当与哈尼梯田原有生态体系和景观风貌相协调。

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的林木采伐、更新、抚育间伐时,应当征求县级哈尼梯田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