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区内的集体组织、当地居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利用梯田资源从事旅游、专线运输、餐饮、住宿、民俗展示、文体娱乐等的优先经营权。

鼓励梯田承包权人在不改变梯田原貌的情况下,利用梯田资源,采取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哈尼梯田的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