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特色畜禽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