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特色畜禽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特色畜禽资源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特色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说明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农户自繁自用的除外。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