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特色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说明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农户自繁自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