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侵占挪用。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