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和焚烧物品,倾倒垃圾,种植作物,打晒粮食,摆摊设点、集市贸易;

(二)设置障碍,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标志;

(三)采石取土,开沟引水,堵塞边沟,利用公路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四)擅自设置加水(油)站、停(洗)车场、修车厂和广告牌;

(五)非法设卡收费或者阻止车辆通行;

(六)堆放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物品。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