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必须改造的,应当首先使用公路预留地。

县道、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村道建设使用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