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边坡顶、坡脚护坡道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参照县道、乡道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