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应当符合水库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并经水库管理机构批准。在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征得水库管理机构同意。经批准后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大坝安全、污染水质、妨碍船舶通行、破坏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