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在本市市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三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八十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三十万元以上;

(三)在县(市)、上街区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的,有二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开办资金二十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