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用工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工作。工业和信息、公安、民政、安全生产监督、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商务、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用工工作。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