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含有虚假或者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

(二)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三)在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工种岗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

(四)违反规定使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六)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七)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

(八)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